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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參考


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:
  • 1.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  • 2. 成藥、醫師指定用藥。
  • 3.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理人員
  • 4.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為必要之輸血。
  • 5. 人體試驗。
  • 6.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護不在此限。
  • 7.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  • 8.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  • 9.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之器具

門診收費

  • 門診:
    • 掛號費:100元  部分負擔:80元  總計:180元
           門診:藥費每超過100元,再加收20元部份負擔,部份負擔上限為280元。
    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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