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費參考
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由病人自費(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、第五十八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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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藥癮治療、美容外科手術、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、預防性手術、人工協助生殖、變性手術、預防接種、酒癮及家暴、性暴相關法令入院治療,其診斷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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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成藥、醫師指定用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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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指定醫師、特別護理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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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血液。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為必要之輸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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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人體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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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日間住院。但精神病人照護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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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,病房費差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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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病人交通、掛號、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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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義齒、義眼、眼鏡、助聽器、輪椅、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之器具
門診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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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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掛號費:100元 部分負擔:80元 總計:180元
門診:藥費每超過100元,再加收20元部份負擔,部份負擔上限為280元。